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三条
来源:微言宗教
时间:2017.12.14
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条是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和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其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与广大信教公民密切相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须纳入政府管理范畴,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把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就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具体规定了条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属具体工程建设,也要遵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因涉宗教而搞特殊化。比如,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的变更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等。如果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重大变化,涉及该场所是否还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条件。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时,是按照当时场所的设立地及场所大小来审查其相关条件。当场所发生扩建、异地重建情况时,一些情况会发生变化,如扩建场所或者场所异地重建,信教群众是否有需要,是否符合布局合理的要求,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是否会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等等,这些都需要重新进行审核,所以需要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程序办理。